原告吕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小云,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吕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诉称,原告吕XX与被告周XX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7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康毅。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1998年起,被告周XX因患严重疾病,脾气暴躁,原、被告夫妻关系变差。近年来,被告周XX因患病,导致性功能障碍,夫妻性生活不协调,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周XX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好,自被告周XX患病以来,原告吕XX对被告周XX进行了细致的照料,夫妻感情仍然很好。被告周XX患病,对性功能并无多大影响,被告履行了夫妻义务。虽然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吕XX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吕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XX与被告周XX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7月28日在原梁平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康毅,现已成年。原告吕XX与被告周XX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年被告周XX患病后,双方为琐事发生过争吵。现原告吕XX以与被告周XX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吕XX提供的结婚证、被告周XX病历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吕XX与被告周XX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年,因被告周XX患病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但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吕X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为120.00元,由原告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华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