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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与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x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与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于2011年5月7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龙x撤回对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朱风雷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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