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廖国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侗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学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X号,执业证号: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廖国命男,汉族,公务员,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2011年3月17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国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廖国命自行和好为由,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钟林

审判员吴川义

人民陪审员粟上格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飞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