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侗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学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X号,执业证号: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廖国命男,汉族,公务员,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2011年3月17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国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廖国命自行和好为由,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钟林
审判员吴川义
人民陪审员粟上格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飞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