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
被告李XX,男
原告陈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美芬、周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相恋,2003年10月1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叫李X,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现犯重刑,现诉请离婚。被告李XX辩称,同意离婚,小孩由原告外家抚养,婚前被告给原告父亲及弟弟的11万元由原告给回被告8万元,其余债务不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相恋,2003年10月1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叫李X,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因犯罪,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婚前被告给了原告父亲及弟1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X由原告陈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三、原告陈X给付被告李x元,定于2011年4月30日前给付x元,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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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小青
审判员冯美芬
审判员周虹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