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张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刘庆富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