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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198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黄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且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万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万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立文

二○一一年月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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