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面粉公司)。
本院在执行天中面粉公司申请执行金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中面粉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中面粉公司以(2009)驻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不合法等为由,要求对该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驻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本院认为,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驻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天中面粉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王书阁
审判员王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