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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成都润力边坡防护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成民初字第535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晓勇、李某某,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润力边坡防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成都润力边坡防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力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起诉认为,周某某于1999年12月29日就“钢绳十字卡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周某某名为“钢绳十字卡扣”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略)。8。周某某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年费。润力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即实施该专利,其行为侵犯了周某某的专利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润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某某专利权的行为;2、润力公司赔偿给周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3、润力公司支付周某某为制止其侵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4、润力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相关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与润力公司于2006年2月8日签订了关于“钢绳十字卡扣”(专利号:ZL(略)。8)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润力边坡防护有限责任公司向周某某口头道歉(已履行)。

二、成都润力边坡防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周某某(略)元,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成都润力边坡防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周某某预交,成都润力边坡防护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周某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刘建敏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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