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得沾,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得沾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得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申得沾在道口镇浩创商场楼下将张XX停放在该商场门前未落锁的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盗走,后销赃于在街里收购电动车的人,得款150元,经滑县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820元。案发后被告人申得沾退出涉案赃款1820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得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9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申得沾又在道口镇浩创商场楼下乘四周无人之机将马X停放在该商场门前没落锁的一辆高仕牌电动车盗走,当场被执勤的保安抓获,该电动车经滑县价格评估中心鉴定价值18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得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X的陈述、证人邢XX、高XX的证言、鉴定结论、赃物照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领导条及被告人申得沾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得沾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尚能认罪,案发后,能积极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得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卢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