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乐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宽,乐山市佛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系乐山市市中区望佛酒楼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发兵,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艳,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0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祥
审判员易平
审判员赵霞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