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男,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锋,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系成都市金牛区和风工艺玻璃加工店业主),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李某乙(系成都市金牛区和峰艺术玻璃加工厂业主),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其他案件受理费103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2035元退还给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