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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楚伟,湖南韬一(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燕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卿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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