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楚伟,湖南韬一(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燕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卿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