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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南川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40岁。

被告林某,男,40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仁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游绍伦、罗富贵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下落不明,本院于同年6月8日在《重庆法制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有关诉讼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林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6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取名林某珍。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父母包办而成,双方均不满意,在举办婚礼的当天,被告还去打牌,婚姻基础极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双方几次分居。被告对女儿也不尽抚养义务,都是原告一人承担。由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便于2005年2月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林某珍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林某未有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1994年6月20日自愿到木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珍。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父母包办而成,双方均不满意,在举办婚礼的当天,被告还去打牌。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吵架、打架,双方因此多次分居生活,被告后来于2005年2月14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六年多,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结婚证、本院的调查笔录、南川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父母包办而成,双方均不满意,在举办婚礼的当天,被告还去打牌,充分说明双方的婚姻基础差,在结婚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发生矛盾,多次分居生活,被告便外出至今六年多时间,夫妻双方没有任何联系,相互也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被告的婚生女林某珍跟随谁生活的问题,本院认为,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婚生女林某珍以跟随原告生活为宜,并由原告先行承担抚养费,原告可在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的。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张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周仁敏

人民陪审员游绍伦

人民陪审员罗富贵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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