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
被告××厂。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经查:被告累计拖欠截止至2011年8月15日电信使用费248.3元及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厂于2011年9月2日之前偿付拖欠原告××公司的电信使用费248.3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勇林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