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刘××。
被告胡××。
被告颜××。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
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颜××应偿还原告李建伟货款x元,此款两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胡××、颜××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文林
审判员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