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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刘××。

被告胡××。

被告颜××。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

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颜××应偿还原告李建伟货款x元,此款两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胡××、颜××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文林

审判员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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