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谢××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