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某于2010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曹某人民币3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7元,减半收取448.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9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