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广东省东莞市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2日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辩护人郭某,广东名道(略)事务所(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桂芬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收受宋某(已判刑)地下六合彩码单三十期,投注额共计12万余元,然后报给其上线“阿美”,被告人莫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x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犯罪金额人民币七万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黎某、曹某、罗某、刘某、陈某、罗某、顾某、冯某某证言;电话清单、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刑初字第102、X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鼎城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莫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地下六合彩写单卖码,收受“码民”投注,金额达12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九千二百元,上缴国库,余款五万六千八百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莫某某的违法所得x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桂芬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