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满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大连大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满族。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付某某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东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日,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约定付某某代表台湾德达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达公司)雇佣张某某从事远洋渔船船员劳务,雇佣期3年。另约定,张某某每月工资为150美元,其中50美元由德达公司在船上直接发给张某某,剩余部分由德达公司汇到付某某账户。付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某存工资的方法是:张某某履行合同达到18个月后,可委托张奎胜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合同书至付某某领取超月工资,或经张某某同意,待合同期满后,一次性领取。2002年5月22日,张某某依约出国从事船员工作。现付某某已经支付某部分工资,尚有部分工资未支付,故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某和大连大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给付某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某某于2009年11月2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某某某工资x元人民币;
二、大连大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不负有给付某某某工资的义务;
三、张某某放弃本案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33元人民币,由张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元人民币,由付某某承担;
五、各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