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刘某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欧阳某某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男
二Ο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