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3月11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3月24日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与社会闲散人员赵某甲、陈某(均已判刑)等十多人受人指使在武陵镇商贸城吉祥电游室闹事时,赵某甲被人砍伤。2008年11月23日晚10许,被告人徐某与陈某、黄某某、朱某某(三人已判决)、张某戊、佳某(二人基本情况不明,在逃)等人持砍刀、假手枪在武陵镇商贸城吉祥电游室将老板张某乙强行拉上黄某某的微型面包车上,然后挟持到沅江大堤康家吉地段,以赵某甲在吉祥电游室被人砍伤为由,要求张某乙付医药费,并强迫张某乙电话通知张的家属送2万元钱后放人。次日上午,赵某甲约张某乙的家属带2万元钱去武陵镇金凤宾馆大厅,后又安排其父赵某丙去金凤宾馆找张某乙的父亲张某乙拿钱。下午2时许,陈某在武陵区宏大宾馆找赵某丙拿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赵某甲等人得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将张某乙释放,从11月23日晚10时许至次日下午2时张某乙被徐某、赵某甲等人控制期间,徐某、赵某甲等人多次对张某乙拳打脚踢并罚跪,并威胁要将张某乙杀害,造成张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乙、赵某丙、李某某、张某丁人的证言、辩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第X号、X号、X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索取医药费为借口,共同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建华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