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某诉被上诉人淮滨县政府、淮滨县国土局及第三人淮滨县公安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2009年2月1日死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滨县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淮滨县国土局)。

原审第三人淮滨县公安局。

上诉人杨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政府、淮滨县国土局及第三人淮滨县公安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陈鑫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训利(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