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2009年2月1日死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滨县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淮滨县国土局)。
原审第三人淮滨县公安局。
上诉人杨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政府、淮滨县国土局及第三人淮滨县公安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陈鑫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训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