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针织厂。住所地:开封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高,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开封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17日作出的(2006)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再审称,2003年陈某某与开封针织厂终止劳动关系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没有足额缴纳和给付,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开封针织厂辩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陈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开封针织厂将所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金补齐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880元和工资补偿金额x元,对此开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汴劳仲裁字(2005)第X号仲裁裁决,一、二审判决对养老保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支持了陈某某请求的合理部分。陈某某向开封针织厂主张失业金及补偿工资x元,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