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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喜叶与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孙喜叶:

你因与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1999年7月9日作出的(1999)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你儿子与儿媳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并非你倒卖人口,而派出所未作出调查,以倒卖人口为由将你拘留违法。因此,请求撤销原判,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本案二审已自愿申请撤诉,二审裁定准许你撤诉,你再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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