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华、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尼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在临颍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长女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因家务琐事于2010年7月2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我已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小孩。并且被告李某某患有乙肝疾病,为了减轻被告李某某抚养小孩的负担,我要求变更抚养女儿,抚养费自理。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王某某自动放弃抚养小孩,现王某某还能生育,没做绝育手术,按照离婚协议执行。被告李某某没有患乙肝疾病。原告王某某出具的做绝育手术的证明不真实,需要鉴定。变更抚养关系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于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在临颍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长女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于2010年7月2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婚生子女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已做绝育手术。因原告已做了绝育手术不能生育,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变更长女李某某的抚养关系,抚养费要求自理。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变更抚养长女李某某,并向法院提供了已做绝育手术证明在案佐证。并且于2010年7月2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做了绝育手术在前,办离婚协议在后。原告在办理离婚协议时自动放弃小孩的抚养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李某某检验报告单及彩超诊断证明,没有提供法医鉴定证明,证明不了被告李某某患有传染性乙肝,且双方均未有新的情况发生,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长女的诉请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董现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