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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玉溪市盐务管理局行政管理处罚案
时间:2000-0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玉中行终字第1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0)玉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罗某某因盐业管理处罚一案,不服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峨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玉溪市盐务管理局峨山分局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认为罗某某“无证批发食盐,跨区冲销”,对罗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罗某某不服,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峨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未经复议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有关复议前置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罗某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罗某某不服,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我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我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受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是对盐业管理的一般规定,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是对食盐管理的特别规定。上诉人罗某某是以“无证批发食盐”被处罚的,因此本案应适用《食盐专营办法》,而《食盐专营办法》并无复议前置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罗某某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峨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中

审判员赵凡

审判员李文玉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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