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子洲县支行。
负责人张XX,男,该支行行长,
住新南街X号邮政局X楼。
被告韩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子洲县X镇中心卫生院职工。
住马蹄沟镇X村。
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原告邮政银行子洲县支行与韩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林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被告韩XX因养殖用途向邮政银行子洲县支行贷款x元整。2011年3月24日前尚欠本金x.54元及其利息3414.35元,两项合计x.89元。故请求本院依法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韩XX于2011年3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邮政银行子洲县支行支付贷款本金x.54元整,故因被告韩XX生活困难,原告邮政银行子洲县支行自愿放弃被告罚息3414.35。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林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