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申某诉被告常德市X路X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进行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自愿申某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某与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就(常津)路政(2011)处罚字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的争议已协商解决。原告申某自愿申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长周云林
审判员韩先贵
人民陪审员邹杰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赵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