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略)。
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4)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潘某某于2011年元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4)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