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某某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X镇(市XX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某某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某某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某某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某某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10元,财产保全费1795元,共计4305元,由原告长沙市某某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