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在2002年8月14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王××,现年8岁。婚后才发现,被告和我结婚只是骗取我的钱财,长期搞婚外恋,沉迷女色,辱骂折磨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我向法院起诉被告,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一女孩随被告生活,由其抚养;三、双方婚后创办的豫南驾校固始分校资产及在固始西园饭店侧面三楼买有两间房屋,双方按份额均分;四、双方婚后共同所建的一栋两间假三层房屋,另外私家黑色车一辆,还有别人欠我们的10万元款没付,由双方作价均分;五、双方对孩子都有探视权。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如果和好不了,我也同意离婚,我自愿给原告西园饭店房屋一间;每年给原告x元生活补助,共给5年;小孩王××由我抚养,不要原告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10月2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孩,取名王××。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此,原告丁某某起诉被告王某某,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王××随被告生活,由其抚养;三、双方婚后创办的豫南驾校固始分校资产及在固始西园饭店侧面三楼买有两间房屋,双方按份额均分;四、双方婚后共同所建的一栋两间假三层房屋,另外私家黑色车一辆,还有别人欠我们的10万元款没付,由双方作价均分;五、双方对孩子都有探视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固始县X镇民政与劳动保障所出具的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基础尚好,后虽因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被告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要互敬互谅互让,加强和谐团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东升
审判员申铭
审判员吕品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永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