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被告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以被告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被告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杨xx补偿费用x元;
二、原告杨xx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向被告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索赔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301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虎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