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为使女儿周x进入西峡县人民医院工作,先后送给时任该院副院长周某西峡县“多尔玛”超市面值5000元购物卡和5000元现金,周某收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周某供述、证人封xx、郭x、李xx的证言、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西峡县人民医院证明、发破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x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让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