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田文聚,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南阳市奥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高艺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南阳市奥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高艺装饰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向东,被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文聚到庭参加了诉讼。南阳市奥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高艺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郭晓普
审判员褚松龄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