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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南阳市奥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高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田文聚,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南阳市奥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高艺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南阳市奥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高艺装饰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向东,被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文聚到庭参加了诉讼。南阳市奥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高艺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郭晓普

审判员褚松龄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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