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生于1954年10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原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生于1953年12月22日,汉族,现任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财经校区党总支书记。
委托代理人罗兴平,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某,上诉人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程某某负担。其余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曹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