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陈某以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1年8月4日自动履行标的款x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