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9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在登封市X路西段交通局家属院东隔壁一家属楼五楼家中,因琐事与梁××发生打架,致梁××左耳受伤。经鉴定,梁××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梁××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的陈述,证人崔××、冯××、王××、梁××、程××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赔偿协议、撤诉申请书、收到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梁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