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培健,河南陈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与冯某某住(略)。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培健、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冯某某与陈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2009年4月2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陈某某隐瞒被判有期徒刑的事实,且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吵架,相互缺乏信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依法起诉,要求与陈某某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陈某某与冯某某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冯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年1岁。双方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原告冯某某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且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原告冯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杰
二0一0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