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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经商,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以双方已经调解处理为由,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宗辉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郑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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