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李某丙,男,成年。
第三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李某甲及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等五人合伙在康山建钼选厂,建厂时口头协议由被告李某甲任厂长兼现金保管,原告任会计,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种种原因导致选厂停产解散经清算后,被告李某甲仍不予退还原告入股款、垫资款,不予分配利润,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甲退还原告入股款、垫资款及应分得赢利共计x.00元。
被告李某甲辩称:合伙属实,但合伙帐目未算清。所以原告所诉构不成事实。
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丁称:合伙是事实,入股款每人一份交给被告后,至今未还,原被告也未给合伙人算帐。
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2008年9月20日栾川县X乡司法所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合伙帐目已经白土乡司法所主持清算的事实。
2、被告李某甲2005年5月-8月份现金帐页X号,证明原告买钼矿石98车,计款x元,除被告付x元,原告垫资x元,经原告手购买设备计款x元,除被告付x元,原告垫资x元,合计原告垫资x元。
3、被告李某甲2005年5月-8月份现金帐页X号,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现金x元。
4、被告李某甲2005年5月-8月份现金帐页X号,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现金5000元。
5、被告李某甲2005年5月-8月份现金帐页X号,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现金x元。
6、帐页显示第三人李某乙从原告处借现金x元。
7、第三人李某丁借条两张,以证明第三人李某丁从原告处借现金6000元。
8、2006年7月X号帐页一页,被告李某甲认可合伙利润x元,以证明合伙期间五人每人应分利润x元。
被告李某甲及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合伙帐目虽经栾川县X乡司法所主持清算,但被告本人并未同意该算帐结果。对2、3、5、X号证据,虽经被告本人签字捺印确认,但因帐未能算清,不能认为就是事实。对X号证据,算帐时被告本人就未同意。对6、X号证据不认可。
第三人李某乙对X号证据,只承认在合伙期间从原告处取款1000元,对其它9000元不予认可。
第三人李某丁对第X号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对双方不持异议证据予以确认,对持有异议证据评析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3、X号证据,被告李某甲本人对其虽不认可,但该证据均系被告签字捺印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对X号证据中,原告购矿石98车垫资x元,被告签字捺印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对X号证据原告垫支设备款部分,在算帐时,被告注明有异议,本院对该部分内容不予采信。对X号证据中合伙利润,因双方并未最终达成一致的清算结果,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双方诉辩理由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5年7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及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五人按五份合伙在栾川县X乡X村建钼选厂,建厂时口头协议由被告李某甲任厂长兼现金保管,原告任会计,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种种原因选厂停产解散,后原告要求被告算帐并退还垫资款、入股款、分配利润,双方在栾川县X乡司法所主持下,对合伙体帐目进行了清算,原告投资入股款x元,垫支款x元。因被告不按清算结果向原告退款,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关系成立。被告李某甲做为该合伙的负责人兼现金保管,在合伙人所建选厂停产解散后,未及时清算合伙帐目,退还其他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分配合伙体的赢利,其行为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权益。对原告要求退还入股款、垫支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乙卫的借款,因无证据显示用于合伙体,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涉及利润部分,因合伙体尚有遗留债务,暂不宜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应退还原告高某某入股款、垫资款共计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360元,被告李某甲负担150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伊兵
审判员张晓辉
审判员李某洲
二OO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