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郑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原告谭x诉被告舒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舒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一半的生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谭x与被告舒x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舒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舒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谭x自2010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给被告舒x,抚养费每月X号支付;
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曾家湾X栋X房屋系原告谭x的婚前财产,属原告谭x所有,房内家具、家电归原告谭x所有,双方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