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缅甸籍,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杨永明,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德,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鸿发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在诉被告云南鸿发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和损失人民币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于五个工作日内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保全所查封的被告帐户上的款项除支付另一案(2004昆民六初字第X号)给原告的(略).80元的余款(略).85元作为本案还款支付给原告。即把该款(略).85元拨付到“云南省潞西市新正进出口有限公司瑞丽部”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瑞丽市支行,帐号为:(略)的银行帐户上。若有变化以原告或其代理人指定为准。
2、约定的(略).85元拨付后,被告尚欠原告(略).15元。被告同意用转让债权给原告的方法支付尚欠原告的(略).15元。债权转让以实际转让数为准,差额部份由被告于2004年10月2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如被告逾期不付款,被告每日按照未付款项金额的3%承担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略)元及诉前保全费用777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跃林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