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决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路X号2#楼X单元(产权面积私有39.02平方米,共有1.6平方米)混合结构的唐某波的房屋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经审理查明,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路X号2#楼X单元房(所有权证号为x),房屋所有权人为唐某波,该产权面积私有:39.02平方米,共有:1.61平方米。唐某波与吴瑞玉共生育长女唐某甲与次女唐某乙。唐某波于2002年10月死亡,吴瑞玉先于唐某波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路X号2#楼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唐某波的房屋遗产由原告唐某甲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唐某甲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734.5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规定。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萍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