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X镇韩某X组。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慧,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上诉人韩某某遂于2009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申请,韩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某某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
三、准许韩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赵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代理审判员刘静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