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才,长葛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劳动就业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才,被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就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拓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魏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