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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靳某某与许昌市劳动就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才,长葛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劳动就业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才,被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就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拓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魏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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