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志,河南刘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范某甲、狄某某、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党某某、韩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甲、狄某某、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戊,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己、刘某志,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