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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与被告莲花县琴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XX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被告:莲花县琴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和兴,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莲花县琴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XX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以已与被告方自愿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袁华成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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