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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794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曾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基本情况略)。

被告曾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邓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曾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甲诉称,2010年1月10日,被告曾某某从原告处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并特别约定了“如没还清就再加陆万元”。被告邓某某系曾某某的妻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原告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逾期还款违约金x元,共计x元给原告。

被告曾某某、邓某某辩称,原告出据的借条是事实,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借钱,这笔钱只是被告曾某某给原告的分手费,另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曾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10日,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本金为x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0年8月底,同时被告在借条上写上了“如没还清就再加陆万元”的字样。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曾某某催讨未果,遂于2010年11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x元,逾期还款违约金x元,共计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邓某某在2010年12月9日偿还原告李某甲借款本金x元,余款x元在2011年2月28日前偿还,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被告曾某某、邓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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