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宸熠,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该营业部信贷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合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鸿城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艳传,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和某某,女,纳西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艳传,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艳传,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1年4月19日,被告昆明合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禾公司)、和某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600万元给合禾公司,借款期限自2001年4月19日至2002年4月18日,利率为月息7.26‰。同时,被告和某某用其与被告任某某共有的位于东风西路X号三合商利写字楼X、X号,面积均为1299.3平方米的两套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就上述抵押房产在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号为(略)、(略)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同意被告合禾公司的申请,将该款展期至2003年4月18日,但至今被告合禾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告实现抵押权;二、被告合禾公司立即归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三、被告合禾公司支付原告从贷款到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略).87元);四、被告和某某、任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昆明合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自2002年12月21日至2003年4月18日,按月息6.771‰计算并加收复利;自2003年4月1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及收复息)。
二、若昆明合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有权对和某某、任某某共有的,位于东风西路X号三合商利写字楼X、X号,面积均为1299.3平方米,房屋他项权利证号分别为(略)、(略)号的两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略).04元,由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承担50%,即(略).52元;由昆明合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某某、任某某共同承担50%,即(略).52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ΟΟ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