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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10.11.九十六年度臺聲字第六九二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10-11  当事人: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陳淑敏、李寶堂   文号: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30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乙○○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臺

抗字第四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

法官高孟焄

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寶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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