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30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乙○○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臺
抗字第四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
法官高孟焄
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寶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